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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企业应对埃及税务稽查(Tax Inspection)与行政争议解决委员会申诉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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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埃及2020年第206号《统一税务程序法》全面生效及强制性电子发票(E-Invoicing)系统推行以来,埃及税务总局(ETA)对企业开展的税务稽查日趋频繁且核定力度空前。在实务中,税务局对中资企业常采用估税法出具巨额核定通知单(企业所得税第19号表或增值税第15号表)。企业若未在严格的法定期限内采取法律抗辩,将直接引发账户冻结与高额滞纳金。

一、法定表单与至关重要的30天异议期

稽查终结后,税务机关出具官方书面裁定表单:

  • 第19号税务通知单(Namuzaj 19): 详细载明税务机关认定的应纳税所得额调增项目及补税金额。
  • 第15号增值税通知单(Namuzaj 15): 载明涉案增值税补缴税款及按日加收的法定迟延滞纳金。

依据统一程序法第55条之强制性规定,企业自签收通知单次日起,依法仅享有30个自然日的法定异议提出期(Tazallum)。逾期未递交符合法定要件的抗辩文件,该税款核定将立即产生终局确定力,税务机关有权依法实施强制划扣与银行账户冻结(Hajz Idari)。

二、内部委员会协商与争议解决协议(Mahdar Ittifaq)

异议提交后,案卷移交所属分局的内部争议协商委员会(Internal Committee)。企业指定律师与注册会计师出庭,逐项举证核实正规进项发票、海关关税单据及经审计的真实会计账目。若达成和解,双方签署具有法定强制执行力的和解纪要(Mahdar Ittifaq),正式终结争议。

三、法定申诉委员会与国务委员会行政诉讼

若内部委员会未能达成一致,案件移送由司法部或国务委员会法官主持的法定申诉委员会(Appeal Committee)进行独立准司法审理。对该委员会作出的不利裁决,企业有权在60天内向埃及国务委员会行政法院(Administrative Court)提起撤销行政裁决之诉,法院将指派司法部法医会计专家组对企业真实账册重新鉴定并纠正不公估税。

四、哈桑律师事务所税务抗辩法律服务

哈桑律师事务所常年为在埃大型中资制造、建筑及贸易企业提供税务专项法律支持:协助应对突击稽查、撰写精准法律抗辩书、代理向争议解决委员会陈述申诉,并在紧急状态下通过司法禁令依法申请解除银行账户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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